新“三品一标”之如何解决种业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12月10—11日,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唐仁健在湖北调研时强调,推进产业扶贫,既要解决产业“有没有”的问题,还要解决“好不好”的问题。要进一步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除抓好产品角度的传统“三品一标”外,还要从生产方式角度抓好品种、品质、品牌和标准化生产方面的“三品一标”,促进特色产业提档升级。

品牌农业参考编辑部针对传统“三品一标”和新“三品一标”,特推出系列专题,从不同角度剖析如何通过“三品一标”建设促进特色产业提档升级,敬请关注,也欢迎广大农人来稿发表自己的观点。

本篇聚焦新“三品一标”中的“品种”,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进行探讨。 在农业品牌的竞争从种子就开始了一文中讲到,以玉米品种为例,自2017年至2020年,审定数量分别为171、516、547、802个,可见品种国审的数量从井喷到了海啸的高度。品种是种业的核心,是农业品牌的核心竞争力,打好品种战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高起步。


新“三品一标”之如何解决种业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NO.1 从十大典型案例释放哪些信号?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农业品牌建设一文阐述到,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分为植物新品种(种质资源)、农产品商标(品牌)、地理标志。农业知识产权是农业品牌建设的法律保障,将知识产权的申报和保护纳入到知名品牌的全过程中,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更有力地促进品牌建设。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新“三品一标”之如何解决种业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植物新品种制度是推动农业发展过程中最活跃的生产要素和战略性保障。日前,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法律服务中心在2020年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研讨会上发布了2020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旨在正确引导植物新品种维权执法,加大对侵权者的震慑,增强权益人维权信心。

1.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柚子“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侵害小麦“郑麦9023”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3.北京希森三和马铃薯有限公司诉商洛市泰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侵害马铃薯“希森3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4.黑龙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诉绥化市天昊种子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北稻4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5.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诉戴元民、睢宁县桃园镇朱美红农资门市侵害玉米“蠡玉88”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6.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小麦“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7.张有全、张民阁诉沛县胡寨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凤杰门市部、江苏沛星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水稻“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8.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诉谢清德侵害玉米“良玉99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9.安徽天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复审小麦“皖麦203”驳回品种权申请案

10.江西省超级水稻研究发展中心、江西汇丰源种业有限公司请求水稻“跃恢1573”新品种更名复审案 

从法律角度看,典型案例涉及如何认定繁殖材料、品种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品种权侵权认定、品种真实性鉴定报告解读等,在被许可人法律地位、共同侵权赔偿责任认定、电子化证据认定等问题的判定上为维权带来新启示。

从作物类型分布来看,十大案例涉及3起小麦案件、3起水稻案件、2起玉米案件,此外还有水果(柚子)、马铃薯案件各1起,元一智库认为,小麦、玉米、水稻三大作物品种科研投资大,培育时间长,种植面积广,经济效益好,是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所形成的育种创新成果典范。这些典型案件的审理裁决,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执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


NO.2 如何改善品种侵权现象


在当前品种“井喷”的大环境下,新品种的生命周期在缩短。创新越来越难,种子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拿来主义盛行。有些侵权产品已占据授权品种的30%-50%市场份额,极个别侵权产品的总体量甚至已数倍于合法授权植物品种。

如何改善种业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元一智库认为大致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对于品种权人来说,要加强维权意识,发现侵权案件时要善于收集线索,无论是纸质材料、田间照片还是网上聊天记录等,在收集时,应遵循证据的“三性”规定,即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案件诉求和认定侵权事实的关联性。同时,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前,提出先行停止品种侵权行为,或者申请证据保全,以获取更为有利的证据,不能过分依赖举报、报案,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易造成证据收集不足、维权之路漫漫无期。

从执法角度,打假最有效的是在制种环节,一旦进入销售环节,打假难度将大大增加,因此建立上下统一、专业的涉种执法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将对有利于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品种创新是种业发展核心,保护品种权人权益是推动品种创新的根本保障。当前国际国内种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实现种业现代化需要新生力量和强劲动力,有必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保护上进一步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种业大国”向“种业强国”迈进保驾护航。